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央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会(英文名称为:Schoo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Alumni Association,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
第二条 本会为中央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校友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旨在促进学校发展与建设的联合性、全国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中央美术学院的优良传统,加强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校友,为广大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校友服务;激励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校友弘扬美院精神,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社会文化艺术的发展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联络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校友,建立联系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各种联谊活动;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举办其他有关文化教育、公益及学术性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弘扬美院精神,促进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建设做贡献。
(三)加强同各地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会联系和交流,指导各地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会开展工作。
(四)为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提供各种服务,组织值年校友返校,组织校友联谊活动,举行褒奖杰出校友活动等。
(五)编辑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校友名录、参与编辑大院《校友通讯》等刊物;建立继续教育学院校友校友网络管理系统,建立、维护继续教育学院校友网站。
(六)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中央美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习过且拥有学籍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敦请德高望重的老学长、老前辈和学校有关领导出任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在会员代表会上推举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推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会;
(二)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X年X月X日第一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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